中国民营企业并购转让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24 来源:海外并购融资中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中国逐步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的主要场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收购本土企业作为在中国扩张的主要方式。由于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可选择的目标公司广泛,并且不涉及国有资产,审批手续相对简单,成为外资企业收购首选的目标。

上海华然投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从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并购转让给外资企业等跨国公司,有着十分丰富的项目经验。在以往的案例中,作为卖方并购顾问,民营企业在转让中遇到的问题有非常高的相似性,在上一篇文章中,华然咨询总结了常见的财务问题,本文将着重讨论法律问题。

对于成立时间较早,且从事传统制造行业的民营企业,通常会涉及到3个大的法律问题:股权历史沿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注册资金抽逃。

一.股权历史沿革

一部分上世纪成立的企业,初期通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若干年的发展,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出资收购,完成私有化改制,转变成为民营企业。

在以后的企业并购转让时,虽然在工商登记资料上企业的状态已经成为民营企业,但由于其前身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可能仍然涉及到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改制时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通常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

1.改制时企业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由于专业知识局限或其他原因,资产评估公司估算的企业价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并且以此结果为主要参考完成交易。在日后企业并购转让时,企业私有化改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受到争议。

2.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易日间隔时间过长

资产评估公司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对企业进行评估,但企业私有化改制的交易并没有立刻进行,而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后才进行,并且在交易进行时仍然使用当初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然而由于时间久远,此时企业的价值通常比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大幅增长,当年的资产评估报告早已失效。参考先前的评估结果进行的交易,其有效性也存在争议。

3.改制时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已经解体

在几十年之前,我国的国有资产以及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尚未完善。改制当时聘请的资产评估公司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公司已经解体。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界定。

以上三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原始有效性出现争议,成为并购转让的重大法律隐患。当然,如果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改制时完全依据市场公允价值支付对价,则转让时不存在上述法律问题。

在以往的并购转让项目中,华然咨询发现,几乎所有具有一定历史年份的制造型企业,都存在上述私有化改制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并购转让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

在地方企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快速发展,激发企业积极性,通常会以一个优惠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同时,在初期只收取其中部分对价,并约定由企业在以后一段时间内补齐。企业支付了这部分对价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完整的产证等各类相关证明。但大部分企业并未在与政府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余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仍有义务支付未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企业的余款缴纳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完全知晓。由于企业多为当地的支柱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因此政府并不干预和追溯,而是支持企业自主发展。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已经就此类问题获得豁免,当企业寻求并购转让时,政府会将上述问题一一提出。如果在并购转让之前对于上述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应对方案,等买方尽职调查团队提出时才想办法解决,将会使卖方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大大延缓项目进程。

三.抽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抽逃是民营企业的又一个典型问题。常见形式如下:控股股东在公司资本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注册资金的抽逃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法律问题,在买方尽职调查团队入场之前,企业应当对此有一个明晰的解决方案。

其他法律问题,包括物业产权、知识产权、关联交易、财政补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重大合同、债权债务以及未决诉讼等。

通过多年的民营企业卖方并购顾问项目经验,华然咨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方法,帮助企业主合理解决规避相关法律问题,促成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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