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VS宝能?先学习一下反收购中的“毒丸“战术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12-18 来源:华然咨询

 毒丸术,它的常用做法, 主要是三种:

一是 Share 一 holder Rights Plans(股东权利计划)。 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该等权利(权证) 的内容,主要有三类:

 
(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 2 一 5 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 20%)的公司股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
 
(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升水价格(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 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二是Poison Put Bonds(可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Poison Provision),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
 
三是 leveraged recapitalizations(“recap”)和poison puts,即人们熟悉的 LCO(leveraged cash-out)。这一策略最早于 1985 年由高盛发明用于Multimedia,Inc.的反收购案中。其基本做法是:目标公司大量举债用于向外部股东(outside shareholders)派付一次性现金红利,同时向内部股东(insideshareholders)—管理层及雇员股东派发股票红利。这样做的效果是:公司债重,财务风险增大,信用能力下降,挤压掉了财务杠杆空间,降低了对收购方的吸引力;增加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使收购难度变大。
 
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 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
 
>>>>在反并购中,毒丸术的威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一方面, 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
 
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
 
大体而言,“毒丸”不会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带来过多损害,相反还有可能增加他们的收益。不过,“毒丸”的正面作用取决于目标公司董事会利用“毒丸”这个筹码,切实地为股东利益讨价还价,而非专注于保全自己的职位。然而,要激励董事们做到这一点,又极度依赖于适当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既要赋予抵御收购的董事权力,又要限制他们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滥用这种权力。
 
规则制定者要恰当地对两者加以平衡,就必然要对商业活动背后的经济利害冲突有深刻理解。由此方能知道如何为权力划定边界,又如何确立责任的基点。没有强大的法治环境,没有深刻反映商业需求与利益冲突的规则体系,或许我们很难想象会出现“毒丸”这种创新的商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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