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汽车政策和管理体制的若干重要变化(一)

发布时间:2011-08-24 来源:华然咨询

加入WTO之后的首要任务是如何按照WTO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承诺来调整现行的有关政策,如五年过渡期内逐年降低进口关税,增加进口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管理,取消本地含量和外汇平衡要求等。当然,仅有这些“适应性”的政策调整显然是不够的。在过去的10年里,国家结合世界汽车产业的新趋势和中国汽车产业的新变化,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性产业政策调整,其中包括2004年5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新版《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此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专门法规文件,以期通过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来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形成结构优化和集群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汽车产业的战略性带动作用。同时,重点解决在汽车大众消费阶段的国家石油安全、城乡交通安全、城市结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交通模式,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时期,政府行业管理模式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调整。总的来看,入世十年以来,中国汽车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以下重大变化。

研究人员,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关于汽车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体制变化的文章,希望对业内人士有所帮助。上海华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化的战略咨询公司,咨询领域涉及企业并购项目投融资市场调查竞争对手研究......

(一)产业政策逐步与WTO规则全面接轨
对于政策制定部门而言,入世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整汽车产业政策以适应WTO规则和中国政府入世承诺的规定要求。其中一些政策调整是入世后立即实施的,另一些政策调整则是在五年过渡期限内完成的。立即调整的政策领域主要是汽车进出口贸易、市场准入、国产化、贸易平衡要求等方面。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须将汽车进口关税每年下调10%,2006年前整车进口关税平均降至25%,零部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0%。此外,按照WTO规则要求,中国政府要按照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在加入WTO后的限定时间内有限度地保留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性措施,但必须符合“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 原则。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汽车进口配额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在这期间,以60亿美元为基数,每年增长15%,直至2005年取消配额。在投资和市场准入领域,国家根据WTO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在入世之时立即取消了国产化比例、进口与出口挂钩、外汇平衡要求等不符合WTO规定的法规政策。


2008年的中欧关于整车特征关税争端和2009年中美关于轮胎特保案争端开始让中国人感受到WTO带来的又一轮冲击。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进口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2004年颁布施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三部规章违反了WTO有关规定,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在此背景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第10号令,即《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对2004年施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涉及整车特征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有规定。


2009年4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和“特殊保障措施”。同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批准ITC裁定,针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3年期高达18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分别是第一年加征35%关税,第二年加征30%,第三年加征25%。中国随即敦促美国撤销这项惩罚性关税,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仲裁。2010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WTO仲裁委员会向世贸组织成员发布了《中国诉美轮胎特保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没有裁定“美针对中国输美轮胎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违反世贸规则,这表明在这一场为期一年的中美轮胎特保案较量中,中方又一次交了学费。


上述两场官司的败诉,让中国汽车产业政策制定者明白了一个道理,WTO是一柄双刃剑,不遵循WTO规则势必会引起争端与摩擦,而遵循WTO规则也未必就能够获得期望的公平贸易环境。因为你负有举证义务,必须证明你遵循了规则而对手违反了规则,遵循与违反规则的行为与市场实绩存在着强因果关系,然后你必须让WTO争端仲裁机构认可和采信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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